在理解“神不仅恨恶罪,神也说自己恨恶罪人”上,我们的神学是否足够合乎圣经?(例如,参见诗篇11:5-6)
我认为我们可以从约翰·麦肯齐(John McKenzie)60多年前所写的文章中找到一些智慧的建议。他是这样说的:
对罪人的恨恶是合理的。事实上,我们必须有这样的恨意,因为这显明神的爱。神的爱使得祂恨恶一切与祂相敌的事情;罪人(不仅仅是罪)与神相敌。如果这种情感是合理的,那么它的表达(恨恶罪人)也是合理的;所以,一个人可以期望另一个人的罪恶得到相应的恶报,只要这种恨意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。这些限制是:
第一,仇恨绝对不能针对自己的邻舍本身拥有的人性和位格,一个人被恨恶是因他邪恶的品质。
第二,你可以期望神的公义在罪人身上得到实现;但这必须是基于对神公义的渴望,而不是出于对他人邪恶的报复心理。
第三,不一定要期望罪恶的结果就是遭报应,只有在罪人仍然冥顽不灵、不愿悔改时才能有这样的期望。
第四,对罪人的恨必须伴随着真实和超自然的仁爱,这种仁爱是真正地盼望人能得着至高的益处——永恒的快乐,所有人,包括那些你所恨恶的人,都有机会获得这样的益处。简而言之,罪人若有机会蒙爱,对他的恨才可能是合理的(the sinner may lawfully be hated only when he is loved)。
节选自约翰 L. 麦肯齐(John L. McKenzie),“诗篇的默想(The Imprecations of the Psalter)”一文, American Ecclesiastical Review 111 (1944): 91. Cited in John N. Day, Crying for Justice: What the Psalms Teach Us About Mercy and Vengeance in an Age of Terrorism.
译:STH;校:JFX。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:Love the Sinner, Hate the Sin / Love the Sinner, Hate the Sinner